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资料,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就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监事会对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激励约束机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联监事耿鹏先生、熊茜女士、邬宁昆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认为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