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为规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检测”或“公司”)2024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在于:
(一)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第二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与份额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领取薪酬的正式员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应符合下述标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骨干人员。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参与名单经董事会确定、监事会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及份额分配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400人,合计认购不超过3,000万份,即3,000万元,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变更和终止
1、持有人离职
持有人主动提出离职或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本计划实施期间持有人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同意续约但持有人不续约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以原始出资金额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即每份员工持股计划净额*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数,其中每份员工持股计划净额为员工持股计划净资产/员工持股计划份数,员工持股计划净资产中涉及股票的,其股票的价格以公司确认的员工离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下同)孰低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受让人在扣除代离职员工偿还实际控制人个人提供的借款本息后将余额支付给离职员工(即视为完成付款义务);如果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定受让人情形,可由全体持有人按持有份额的比例受让,受让价格为以原始出资金额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原则确定,在扣除代离职员工偿还实际控制人个人提供的借款本息后将余额支付给离职员工(即视为完成付款义务)。如全体持有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受让份额,在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有权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以原始出资金额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原则确定的价格回购离职员工持有的份额,且金额优先用于偿还该持有人对实际控制人尚未清偿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出现以上转让情形时,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均由原持有人承担。若员工触发取消其份额的情形,无论员工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或其他纠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员工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转出或回购,员工无条件配合,且公司无需因上述行为向员工承担任何责任。
2、持有人职务变更
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或者子公司任职,则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3、持有人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持有人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
5、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6、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
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的,公司应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具体情况由管理委员会执行。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员工自筹资金与大股东提供有偿借款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3,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但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份数为准。持有人应当按《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将认购资金一次性足额转入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未按时缴款的,该持有人则丧
失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和数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方式取得并持有华测检测的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3,000万元,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自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后,产品成立起的24个月。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意见执行。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换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型资产,暂不作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三)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后若继续展期应履行的程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或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第六条 公司再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进行管理。本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进行日常监督,确保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财产安全。
第八条 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按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3、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经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人可以要求分配其所持本计划资产相关份额。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自行承担与本计划相关的风险,自负盈亏,
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3、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管理办法》;
4、在本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其依本计划所持有的份额,不得将其所持份额进行担保、质押或其他类似处置;
5、按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持有人会议召集及表决程序
(一)、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
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本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公司董事会有权向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管理委员会收到书面请求后3日内应发出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持有人没有按期发出通知的,董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五)、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管理办法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六)、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1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任期内不享受任何薪金、津贴、补助或类似资金补偿待遇。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不定期召开,由管理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时间;
2、召开方式;
3、会议地点;
4、审议事项。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决议记录或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华测检测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