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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电电控: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2

证券代码:688667 证券简称:菱电电控 公告编号:2024-002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4年2月21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25.805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5,181.2140

万股的0.50%。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4年2月21日为预留授予日,以40.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授予25.805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上述相关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2、2023年9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邹斌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2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9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46)。

4、2023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10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3-048)

5、2023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将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2月21日,并同意以40.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9名激励对象授予

25.8050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对以下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本次拟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3)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确定为2024年2月21日,并同意以40.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9名激励对象授予25.80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4年2月21日

2、预留授予数量:25.8050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69人

4、预留授予价格:40.3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7、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获授限制性股票占当前总股本比例
一、核心技术人员
王杰中国核心技术人员1.00000.74%0.02%
连长震中国核心技术人员0.60000.44%0.01%
魏胜峰中国核心技术人员0.60000.44%0.01%
苟菁中国核心技术人员0.60000.44%0.01%
郭子江中国核心技术人员0.40000.30%0.01%
田奎中国核心技术人员0.57000.42%0.01%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63人)22.035016.28%0.43%
合计25.805019.06%0.50%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3、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2月21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40.36元/股向符合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授予25.80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2月21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25.80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9.64元(预留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预留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5.43%、17.86%(采用万得全A——指数代码:881001.WI最近一年、两年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5.8050万股,按照授予日收盘数据测算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留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283.78万元,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2024年2025年2026年
283.78172.6098.4012.78

注: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二)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三)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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