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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久光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2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久光电”或“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超先生、王志坚先生、彭磊先生、徐一佳女士、余寅萍女士、翁苗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

2、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永平先生、孔烽先生、张雅先生的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提名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候选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请股东大会进行选举。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专业资格、工作履历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因此,我们同意提名陈超先生、王志坚先生、彭磊先生、徐一佳女士、余寅萍女士、翁苗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任永平先生、孔烽先生、张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张雅 孔烽 陈超

2024年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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