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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新股份: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1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人”)作为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0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4,065,792股,发行价格为14.90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95,458.03万元,坐扣部分承销费用400.00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95,058.03万元,已由联席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剩余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1,193.95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3,864.0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2-4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为保障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合计30,005.75万元,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合计352.63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置换募集资金总额为30,358.3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4年1月2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30,005.7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截至2024年1月26日

自筹资金已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

338,357.00 85,000.00

30,005.75 30,005.75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8,864.08

- -合计

368,357.00 93,864.08

30,005.75 30,005.75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4年1月2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352.6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不含税)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

拟置换金额

保荐费

200.00

200.00 200.00

承销费 1,068.21

- -

律师费 100.94

89.62 89.62

审计费及信息披露费 183.96

45.28 45.28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40.84

17.73 17.73

合计 1,593.95 352.63 352.63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要求,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2-7号)。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安排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2月19日,宇新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公司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议,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置换事项。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2-7号),其鉴证结论如下:宇新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宇新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宇新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规范的决策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宇新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孙文乐

郭明新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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