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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股份: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0

证券代码:300018 证券简称:中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7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4年2月5日起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和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途径:公司公告栏

(2)公示期间:2024年2月5日-2024年2月19日

(3)公示结果:公示期间,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公司内部人员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情况等。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结合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本次激励对象包含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尹健、卢春明和邓志刚,主要原因系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担任着重要职责,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其参与本激励计划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参与计划的积极性,并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力,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将尹健、卢春明和邓志刚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本次激励对象不包含外籍员工。除上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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