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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0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6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2024年1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行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30万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发行价为8.0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219,219,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50,933,367.9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8,285,632.06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9月2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验[2021]第ZF10853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二、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说明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结合政策、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变更为“年产10万吨绿色新材料项目”(以下简称“新募投项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重新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并办理新募投项目投资的所有后续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定及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等各项具体工作。

根据前述变更,公司对原有募集资金专户的用途进行了变动,并重新签署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原有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随之作废。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相关专户的用途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募集资金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元)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1205280329200126564年产10万吨绿色新材料项目73,356,160.87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行390979970693年产10万吨绿色新材料项目30,139,049.06

三、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钱红飞、周旭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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