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旗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申请已于2023年8月23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25日出具的证监许可〔2023〕2432号文同意注册。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国泰君安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以下简称“《倡导建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5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6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规则》”)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证
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3〕19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规定,联席主承销商针对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2022年11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2022年11月25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2023年8月23日,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77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的2023年第77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2023年10月2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32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龙旗科技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60,000,000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2.9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2,00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由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限售期限 |
1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2 | 南昌市国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国金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3 | 南昌招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招商产投”) | 12个月 | |
4 |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弘科技”) | 12个月 | |
5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利光电”) | 12个月 | |
6 | 华泰龙旗科技家园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家园1号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12个月 |
7 | 华泰龙旗科技家园2号员工持股集 | 12个月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限售期限 |
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家园2号资管计划”) |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7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高管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龙旗科技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资管”)管理的家园1号资管计划和家园2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6,000,000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18,000万元。
因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资产管理计划最终配售数量与其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之间的差额将首先回拨给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2、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要类型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承诺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18,000万元,投资者名单及拟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承诺认购金额上限(万元) |
1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8,000 |
2 | 南昌市国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 3,000 |
3 | 南昌招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3,000 |
注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注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本次共有7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2,000,000股(预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的要求。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000MA1FL1NL88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认缴出资总额 | 984.42亿元人民币(注) | 成立日期 | 2016年2月6日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 ||
营业期限自 | 2016年2月6日 | 营业期限至 |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注:经中保投基金确认,出资额变更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中保投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基金类型 | 股权投资基金 |
基金编号 | SN9076 |
管理人名称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编号:P1060245) |
托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或其下属企业
4 |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或其下属企业 | 2,000 |
5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2,000 | |
合计 | 18,000 |
备案日期 | 2017-05-18 |
(
)份额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说明函确认,截至2023年12月18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性质 | 认缴金额(亿元) | 占比 |
1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 23.45 | 2.38% |
2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0.65 | 15.30% |
3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30.3 | 13.24% |
4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6.4 | 8.78% |
5 |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60 | 6.09% |
6 |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3.74 | 4.44% |
7 |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40 | 4.06% |
8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2.85 | 3.34% |
9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8 | 2.84% |
10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6.6 | 2.70% |
11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6 | 2.64% |
1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4.2 | 2.46% |
13 |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2.4 | 2.28% |
14 |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1 | 2.13% |
15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9.95 | 2.03% |
16 |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 | 2.03% |
17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9.15 | 1.95% |
18 |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8 | 1.83% |
19 |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8 | 1.83% |
20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4.75 | 1.50% |
2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2 | 1.24% |
22 |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 | 1.22% |
23 |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1.85 | 1.20% |
24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1.6 | 1.18% |
25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9.9 | 1.01% |
26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97 | 0.91% |
27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9 | 0.90% |
28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9 | 0.90% |
29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 | 0.81% |
30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6.9 | 0.70% |
31 |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6.67 | 0.68%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性质 | 认缴金额(亿元) | 占比 |
32 |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6.5 | 0.66% |
33 |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91 | 0.60% |
34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5 | 0.51% |
35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2 | 0.43% |
36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7 | 0.38% |
37 |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1 | 0.31% |
38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 | 0.30% |
39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 | 0.30% |
40 |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55 | 0.26% |
41 |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5 | 0.25% |
42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48 | 0.25% |
43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4 | 0.24% |
44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 | 0.20% |
45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7 | 0.17% |
46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6 | 0.16% |
47 |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6 | 0.16% |
48 |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 | 0.10% |
49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0.8 | 0.08% |
合计 | 984.42 | 100.00% |
注1:经中保投基金确认,由于出资人增加出资额和部分份额转让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的存在差异;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截至2023年12月18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46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43家机构合计持有中保投资88%的股权。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资源、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2023年以来,中保投基金参与了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03296.SH)、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688347.SH)、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549.SH)、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612.SH)、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688249.SH)、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301566.SZ)、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301508.SZ)、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528.SZ)、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301393.SZ)、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301292.SZ)、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301291.SZ)、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358.SZ)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保投基金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
)中保投基金的投资决策已取得其管理机构的同意
2023年
月
日,中保投资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2023年第
次会议,决议通过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期)参与上海龙旗战略配售,基金规模根据最终获配额度确认。
(7)相关承诺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保投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联席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联席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南昌市国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南昌市国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60100778839915M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刘军 |
注册资本 | 400,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05年9月21日 |
住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广州路2099号9#楼第9-12层 |
经核查,南昌国金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根据南昌国金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南昌国金公司的确认,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南昌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产投”)持有南昌国金公司100.00%的股权,为南昌国金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南昌国金公司系南昌产投的下属企业。南昌市人民政府持有南昌产投91.0370%的股权,为南昌国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南昌国金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南昌国金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南昌产投是2022年南昌市委市政府对市属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后成立的“4+2”集团之一,是以原南昌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基础,合并原南昌国资产业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组建的市属以产业投资为主
营业期限自 | 2005年9月21日 | 营业期限至 | 无固定期限 |
营业范围 | 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业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南昌产投主要业务板块为产业投资、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产业金融。截至2022年底,南昌产投国内主体信用评级AAA,总资产约
817.46亿元,净资产约394.51亿元,2022年度总收入约81.02亿元、净利润约
1.28亿元;2023年度1-9月总收入约72.4亿元。
产业投资方面,充分发挥市级产业投资主体功能,围绕南昌市“4+4+X”产业布局,支持了联创电子、华勤技术、龙旗科技、欧菲光等一批电子信息龙头企业发展。
产业园区建设运营方面,围绕南昌市各县(区)主导产业,建设了云创港物联网产业基地、进未来医疗器械产业园、中国(江西)针织服装创意产业园、南昌综保区国微产业基地、中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安义工业产业基地六大产业园区,总投资超55亿元、总面积200万平方米。
产业金融方面,以南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主体,建立了涵盖担保、供应链金融、保理、转贷、融资租赁、民间融资服务、资产管理等功能相对齐全的“1+10”产业金融服务体系,累计服务企业5,000余家,提供近2,000亿元产业金融服务支持,有力推动了南昌市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南昌产投其他子公司南昌新世纪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此前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参与过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688469.SH,曾用名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因此,南昌产投属于大型企业。南昌国金公司是南昌产投的全资子公司,为南昌产投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南昌国金公司签署的《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国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龙旗科技与南昌国金公司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①政府资源支持。南昌市与龙旗科技始终保持深度合作关系,目前南昌市已成为龙旗科技国内两大智能产品制造中心之一。南昌国金公司是南昌市的国资控股企业,能够为龙旗科技提供有力的产业资源支持,未来结合龙旗科技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业务需求,将充分发挥其在国资背景和资源优势,在金融和政策配套支持、人才引荐等领域开展长期合作。
②产业赋能。龙旗科技所属的电子信息产业是南昌市主导产业,目前已经形成了专业化分工细致、上下游产品配套完善的产业链结构体系,在移动智能终端等电子信息领域拥有充分的产业资源优势。围绕龙旗科技等智能产品整机ODM企业,南昌市积极引进摄像头组件、显示模组、指纹模组、结构件等配套生产企业,完善的产业链结构将极大降低本地采购配套成本,促进移动智能终端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产供销企业整体配套和资源共享,给龙旗科技带来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技术等战略性资源,助力公司形成更强的行业竞争力。
③资本运作合作。南昌国金公司是南昌产投全资子公司,南昌产投是以产业投资为主业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南昌国金公司在南昌产投的支持下,充分发挥市级产业投资主体功能,围绕南昌市“4+4+X”产业布局,支持了一系列电子信息龙头企业发展。南昌国金公司将充分发挥资本引导和资源链接作用,为龙旗科技引入资本运作、资源整合的合作机会,促进产业与资本的深度融合。
④产业落户协同。南昌国金公司共下设6大项目子公司承建7大工业园区,总占地面积约为2,300亩,总建筑面积约为210万平方米,投资规模约65亿,分布在南昌市各大区县。龙旗科技在南昌市高新区已落地智能硬件制造中心,可带动上下游企业聚集,并优先推荐龙旗科技上下游企业招商引资至南昌国金公司下属产业园区,发挥南昌国金公司资本招商优势。
综上所述,南昌国金公司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南昌国金公司确认,南昌国金公司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南昌国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南昌国金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南昌国金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南昌国金公司的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南昌国金公司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联席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联席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南昌招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核查,南昌招商产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
)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根据南昌招商产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和南昌招商产投的确认,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南昌高新招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招商集团”)持有南昌招商产投
100.00%的股权,为南昌招商产投的控股股东,因此,南昌招商产投属于南昌招商集团的下属企业。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持有南昌招商集团
90.00%的股权,为南昌招商产投的实际控制人,南昌招商产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企业名称 | 南昌招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60106MA360B470Y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熊欣南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7年5月25日 |
住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61号嘉德商业广场506室 | ||
营业期限自 | 2017年5月25日 | 营业期限至 | 无固定期限 |
营业范围 | 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国内贸易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大数据服务,创业空间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3)战略配售资格根据南昌招商产投提供的相关资料,2020年8月,南昌招商集团在南昌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是南昌高新区重大重点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建设主体和城市资产的运营主体,是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载体。南昌招商集团注册资本50亿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超30亿元,利润总额超3.5亿元。截至2023年9月底,南昌招商集团资产规模约800亿元。
南昌招商集团深入实施“一体两翼”转型升级战略,巩固打造七大核心业务板块,以投、融、建、管主平台为“一体”,打造土地开发、工程总承包、设计、工程咨询、监理、工程管理、建材、金融等全产业链、价值链业务体系。同时,壮大“两翼”,做大做强城市服务板块、城市管护板块、园区企业服务板块、文化旅游板块,做稳做实资产运营板块和现代农业板块,加速资源优势向综合效益转化。
2022年,南昌招商集团按照“背靠高新、吃透高新、一体两翼、转型升级”战略布局,推动市场化转型迈出坚实步伐、取得积极成效,对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力、带动力和贡献力稳步提升。
南昌招商集团充分发挥投资战略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区域主导产业延链补链
强链,积极对接省外优质项目和大型央企国企,稳步提升招引及投资质量。与华润微等企业深度合作,挖掘其战略资源、项目资源和管理资源,引入更多投资落地机会,沿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布局,激发产业协同活力。在已有基金平台的基础上,加深与合作伙伴央企大基金国调基金、国新基金以及越秀产投等业内顶级投资机构的密切合作,进一步丰富投资项目储备库,吸引更多更好的企业和项目投资落地高新区。
南昌招商集团其他子公司南昌招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此前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参与过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03296.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因此,南昌招商集团属于大型企业。南昌招商产投是南昌招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为南昌招商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南昌招商产投签署的《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招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龙旗科技与南昌招商产投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①业务合作。南昌高新区与龙旗科技始终保持深度合作关系,目前南昌已成为龙旗科技国内两大智能产品制造中心之一。南昌招商集团为南昌高新区重大重点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建设主体和城市资产的运营主体,集招商引资、战略投资、产业运营等功能定位为一体,旗下公司承接南昌龙旗科技园投资建设任务,为龙旗科技扩大产能提供了优质物理空间支持及产业资源共享等属地化服务,助力龙旗科技提升高端制造生产能力、提高运营效率、实现利润增长。南昌招商产投是南昌招商集团全资子公司,是“集团战略导向+专业子公司实战落地”模式的投资实施主体。通过此次战略配售,有望进一步深化双方业务合作,共同推动南昌龙旗科技园持续发展壮大。
②产业赋能。龙旗科技所属的电子信息产业是南昌高新区主导产业,目前已经形成了专业化分工细致、上下游产品配套完善的产业链结构体系,在移动智能终端等电子信息领域拥有充分的产业资源优势。围绕龙旗科技等智能产品整机ODM企业,南昌高新区积极引进摄像头组件、显示模组、指纹模组、结构件等配套生产企业,完善的产业链结构将极大降低本地采购配套成本,促进移动智能终端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产供销企业整体配套和资源共享,给龙旗科技带来
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技术等战略性资源,助力公司形成更强的行业竞争力。
③资本运作合作。作为江西省、南昌市产业发展的主战场、主阵地,南昌高新区抢抓资本市场改革机遇,深耕金融创新,不断优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致力于持续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帮助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南昌招商产投作为南昌高新区重要国有投资平台,将充分发挥资本引导和资源链接作用,为龙旗科技引入资本运作、资源整合的合作机会,促进产业与资本的深度融合。
综上所述,南昌招商产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南昌招商产投确认,南昌招商产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南昌招商产投出具的承诺函,南昌招商产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南昌招商产投提供的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南昌招商产投的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
)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南昌招商产投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联席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联席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4413006178909639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上市) | 法定代表人 | 唐建兴 |
注册资本 | 76,746.0689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1995年3月24日 |
住所 | 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永达路5号 | ||
营业期限自 | 1995年3月24日 | 营业期限至 |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移动终端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云计算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货币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影视录放设备制造;照明器具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云计算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货币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照明器具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经核查,光弘科技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光弘科技(300735.SZ)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根据公开披露信息及光弘科技的确认,截至2023年9月30日,光弘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光弘科技51.38%的股份,为光弘科技控股股东;唐建兴为光弘科技实际控制人。
根据光弘科技公告,截至2023年9月30日,光弘科技的前十大股东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光弘投资有限公司 | 395,691,660 | 51.38 |
2 | 广东恒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30 | 1.30 |
3 |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 6,683,550 | 0.87 |
4 | 苏志彪 | 6,152,196 | 0.80 |
5 | 朱建军 | 4,526,433 | 0.59 |
6 | 中信证券无锡服贸一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4,138,513 | 0.54 |
7 | 方文艳 | 3,894,966 | 0.51 |
8 | 郑全忠 | 3,064,100 | 0.40 |
9 | 中信证券伊敦一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2,956,082 | 0.38 |
10 | 庄民 | 2,531,182 | 0.33 |
合计 | 439,638,712 | 57.10 |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龙旗科技的招股说明书及公开披露文件,光弘科技为龙旗科技的供应商
和客户。根据光弘科技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及光弘科技的相关资料,光弘科技成立于1995年,专业从事消费电子类、网络通讯类、汽车电子、新能源类等电子产品的半成品及成品组装,并提供制程技术研发、工艺设计、采购管理、生产控制、仓储物流等完整服务的电子制造服务(EMS)。公司提供电子制造服务的主要产品包括消费电子类(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网络通讯类(网络路由器、基站定位终端);物联网、汽车电子类(OBD、行车记录仪);智能穿戴类(智能手表)、新能源等电子产品。
光弘科技连续多年位列全球EMS50强之列,2022年排名第18位。光弘科技凭借质量高、交期准的优势,获得了国内外知名企业的认可。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网络终端产品上,光弘科技成功进入小米、荣耀、华为、三星、OPPO等全球知名品牌商和龙旗科技、华勤技术、闻泰通讯等领先ODM企业的供应链。在汽车电子领域,光弘科技成功进入知名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法雷奥、大陆、电装的供应链,为包含宝马、奥迪、大众、日产等知名汽车品牌提供汽车电子部件制造服务。2022年,光弘科技亦步入新能源领域,开始为客户提供新能源电子产品的制造服务。
光弘科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300735.SZ。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光弘科技员工总数为9,327人,总资产规模58.18亿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1.80亿元,净利润3.33亿元。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
34.54亿元,净利润2.48亿元。截至2024年1月29日,光弘科技的市值为131.77亿元。
光弘科技此前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参与过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03296.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因此光弘科技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根据光弘科技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光弘科技与发行人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①扩大合作规模:双方在原有的良好合作基础上,继续提升双方在消费电子领域和汽车电子领域的智能制造合作规模。双方将结合各自的研发、供应链、制造等资源,进行深度合作,共同提升市场竞争力,持续共同研发拓展其他新产品,例如服务器、笔记本电脑、新能源等的进一步合作。
②加强海外基地合作:双方深化在印度、越南、孟加拉等区域智能制造基地的合作,为应对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挑战,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差异化优势,利用各地的地缘优势来拓展海外基地业务,确保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多元化。
③拓展海外基地布局:双方积极寻找在全球更多地区,包括但不限于拉丁美洲、欧洲、中东等地区,拓展更多的制造基地,以便为更多的客户提供本地化服务,并加快双方的全球化布局。通过全球化的战略布局,双方将能够更好地满足全球市场的需求,提高全球市场份额,实现更全面的业务覆盖和增长。
综上所述,光弘科技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光弘科技确认,截至2023年12月29日,发行人通过全资子公司LongcheerTelecommunication(H.K.)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龙旗”)间接持有光弘科技11.18%的股份、通过香港龙旗持有光弘科技子公司DBGTechnology(India)Pvt.Ltd11.07%的股份。此外,发行人总裁办公室董事长助理张鲁刚担任光弘科技董事。因此,光弘科技与发行人互为关联方,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战略配售属于关联交易。
根据《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由于本次战略配售金额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0.5%,因此无需经过董事会审议。根据《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会决议》,投资决策会已表决通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光弘科技亦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六)项的情形。
经核查,并经光弘科技确认,除上述关系,光弘科技与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光弘科技出具的承诺函,光弘科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光弘科技提供的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光弘科技的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光弘科技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联席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联席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441500675216889G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 法定代表人 | 林伟华 |
注册资本 | 36,876.9402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08年6月16日 |
住所 | 汕尾市区工业大道信利工业城一区第15栋 | ||
营业期限自 | 2008年6月16日 | 营业期限至 | 无固定期限 |
营业范围 | 研究与开发、生产和销售触摸屏、触控器件及集成触控模组、微型摄像模组、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光学器件、系统产品、新型电子元器件等产品及其关键部件和材料,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核查,信利光电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
)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根据信利光电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信利光电的确认,截至2023年11月3日,信利工业(汕尾)有限公司持有信利光电93.4291%的股权,为信利光电的控股股东。根据信利光电的确认,信利光电的法定代表人林伟华通过持有信利国际有限公司(0732.HK)48.81%的股权,对信利汕尾进行控制,为信利光电的实际控制人。
信利光电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根据信利光电出具的专项承诺函及其自然人股东黄邦俊简历,信利光电的自然人股东黄邦俊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信利光电上层自然人股东黄邦俊非《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所规范的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信利光电上层自然人股东黄邦俊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相关情形。
(3)战略配售资格根据龙旗科技的招股说明书及公开披露文件,信利光电为龙旗科技的供应商和客户。根据信利光电提供的相关资料,信利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利国际”)于1991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码0732.HK。信利国际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和销售液晶显示屏、液晶显示模组、集成触控模组、触摸屏、微型摄像模组、指纹识别模组等产品的公司。公司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车载中控系统、智能穿戴设备等消费类电子产品,以及工业控制设备、医疗设备、智能家居等其他领域,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信利国际是“2016年福布斯亚洲最佳上市公司
强”、“2021年《财富》中国
强”。2022年末,信利国际营业收入为
192.87亿港元,利润为
3.19亿港元;截至2023年
月
日止九个月,信利国际未经审计的累计综合营业净额为
110.74亿港元;最近三年信利国际的营业收入均超过
亿港元。因此,信利国际属于
大型企业。
信利国际通过信利电子有限公司(香港)间接控制信利光电99.2976%的股份(如上图所示),因此,信利光电系信利国际的下属企业。信利光电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和销售集成触控模组、触摸屏、微型摄像模组等产品的公司。信利光电是国内触控器件和微型摄像模组主要供应商之一,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元器件生产技术为依托,长期从事专业研发、生产和销售触控器件、微型摄像模组等电子元器件产品业务。信利光电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车载中控系统、智能穿戴设备等消费类电子产品,以及工业控制设备、医疗设备、智能家居等其他领域,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信利光电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超过100亿元。信利光电是“2023年广东省制造业企业500强”、“2023年广东省制造业民营企业100强”、“2022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2022年广东省民营企业100强”、“2022年广东省电子信息制造业综合实力100强”,为信利国际的重要下属企业。
综上所述,信利光电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信利光电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信利光电与发行人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①双方基于长期的历史战略合作关系,主要产品和业务具备很强的适配性,双方全力配合,展开互信合作,进一步强化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工业物联网、智能家居、车载等领域使用的集成触控模组、触摸屏、微型摄像模组等相关产品的深度战略合作,强化产品的市场营销,推动产品的市场覆盖。
②基于双方已合作产品和方向,信利光电为发行人的重要合作伙伴和主力供应商,发行人将结合业务需求持续与信利光电在相关产品方面展开采购合作,信利光电将积极为发行人相关产品提供供应保障。
③双方根据市场需要共同持续推进产品和客户合作,持续深化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工业物联网、智能家居、车载等领域的研发合作,并加强开展技术交流,助力共同提高市场份额、拓宽合作领域。
综上所述,信利光电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经核查并经信利光电确认,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华泰联合证券与信利光电的控股股东信利工业(汕尾)有限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持续辅导。根据《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董事会已表决通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信利光电亦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策结果,不存在利益输送等相关情形。除前述情况外,信利光电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根据信利光电出具的承诺函,信利光电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信利光电的财务报表,信利光电的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
)相关承诺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信利光电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联席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联席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①华泰龙旗科技家园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
2023年
月
日
备案日期:2023年11月29日
备案编码:SADG36
募集资金规模:12,716.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②华泰龙旗科技家园2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间:
2023年
月
日备案日期:2023年12月4日备案编码:
SADG39募集资金规模:6,605.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①公司创始团队骨干、核心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团队三者之一,且考虑公司日常经营过程所发挥作用的重要性;②2022年全年绩效不低于B。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具体名单请见本专项核查报告之附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联席主承销商、见证律师核查,家园1号资管计划和家园2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除张乐海已达到退休年龄,和发行人签订了《劳务协议书(适用于退休返聘员工)》外)均与发行人、发行人分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和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分公司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已被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因此上述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2)批准与授权
2023年
月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3)实际支配主体
家园1号资管计划和家园2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华泰龙旗科技家园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①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②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
③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④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⑤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⑥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⑦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⑧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⑨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华泰龙旗科技家园2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①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②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
③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④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⑤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⑥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⑦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⑧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⑨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家园1号资管计划和家园2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家园1号资管计划和家园2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家园1号资管计划和家园2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家园
号资管计划和家园
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家园1号资管计划和家园2号资管计划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
)关联关系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家园1号资管计划和家园2号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家园1号资管计划和家园2号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华泰证券资管与华泰联合证券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泰证券资管与华泰联合证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家园
号资管计划和家园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联
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根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作出的承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7)相关承诺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证券资管作为家园
号资管计划和家园2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家园1号资管计划和家园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联席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联席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联席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一)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均已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四)合规性意见
1、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保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南昌招商产投、南昌国金公司、光弘科技、信利光电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家园1号资管计划、家园2号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联席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附件一:家园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名单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1 | 杜军红 | 龙旗科技 | 董事长 | 4,066 | 31.98% | 核心员工 |
2 | 葛振纲 | 龙旗科技 | 董事、总经理 | 1,500 | 11.80% | 高级管理人员 |
3 | 张之炯 | 龙旗科技 | 财务负责人 | 300 | 2.36% | 高级管理人员 |
4 | 程黎辉 | 龙旗科技 | 副总经理 | 300 | 2.36% | 高级管理人员 |
5 | 郑启昂 | 龙旗科技 | VP | 300 | 2.36% | 核心员工 |
6 | 安景春 | 龙旗科技 | VP | 300 | 2.36% | 核心员工 |
7 | CaoGang | 上海龙旗智能 | VP | 300 | 2.36% | 核心员工 |
8 | 吕强 | 龙旗科技 | 一级部门总经理 | 200 | 1.57% | 核心员工 |
9 | 李成祥 | 龙旗科技 | 一级部门总经理 | 200 | 1.57% | 核心员工 |
10 | 兰勇 | 龙旗科技 | 一级部门总经理 | 200 | 1.57% | 核心员工 |
11 | 周良梁 | 龙旗科技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150 | 1.18% | 高级管理人员 |
12 | 蒲思安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高级总监 | 150 | 1.18% | 核心员工 |
13 | 洪旺齐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一级部门总经理 | 150 | 1.18% | 核心员工 |
14 | 包海东 | 上海龙旗智能 | 二级部门总经理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15 | 廖晖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16 | 涂志华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17 | 李高峰 | 龙旗科技 | 二级部门副总经理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18 | 恽俊文 | 龙旗科技 | 经理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19 | 杨洋敏 | 龙旗科技 | 经理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20 | 肖金 | 龙旗科技 | 经理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21 | 王旭 | 龙旗科技 | 经理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22 | 王洪军 | 龙旗科技 | 资深工程师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23 | 盛兴涛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一级部门总经理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24 | 孙黎静 | 龙旗科技 | 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25 | 曹戈明 | 龙旗科技 | 一级部门总经理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26 | 李勇 | 上海龙旗智能 | 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27 | 陈海峰 | 龙旗科技 | 副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28 | 王世彬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资深工程师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29 | 李端振 | 龙旗科技 | 二级部门总经理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30 | 王显锋 | 龙旗科技 | 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31 | 彭华民 | 龙旗科技 | 资深工程师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32 | 赵怡红 | 龙旗科技 | 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33 | 付绍锋 | 龙旗科技 | 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34 | 屠黎俊 | 龙旗科技 | 经理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35 | 乔莉 | 惠州龙旗 | 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36 | 黄卫君 | 龙旗科技 | 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37 | 吕军 | 妙博软件 | 高级经理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38 | 王淑红 | 上海龙旗智能 | 经理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39 | 成爱兵 | 上海龙旗智能 | 一级部门总经理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40 | 常玉柱 | 龙旗科技 | 二级部门副总经理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41 | 沈平 | 龙旗科技 | 一级部门总经理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42 | 李宜孝 | 上海龙旗智能 | VP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43 | 陈立平 | 龙旗科技 | 高级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44 | 钟永杰 | 惠州龙旗 | 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45 | 童列成 | 龙旗科技 | 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46 | 杨泳 | 龙旗科技北京分公司 | 一级部门副总经理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47 | 曲明红 | 龙旗科技 | 高级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48 | 吴雪娟 | 上海龙旗智能 | 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49 | 都蓉蓉 | 龙旗科技 | 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50 | 姚春亮 | 龙旗科技 | 经理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51 | 覃艳玲 | 龙旗科技 | 监事会主席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52 | 刘容 | 上海龙旗智能 | 一级部门总经理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53 | 张悦 | 龙旗科技 | 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54 | 张乐海 | 龙旗科技 | 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55 | 慕鹏程 | 惠州龙旗 | 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56 | 李神宗 | 惠州龙旗 | 经理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57 | 丁娟 | 惠州龙旗 | 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58 | 顾谢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59 | 钟晔升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总监 | 100 | 0.79% | 核心员工 |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合计 | 12,716 | 100.00%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家园1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的金额为12,716万元;
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4年2月19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4、龙旗科技北京分公司指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龙旗智能指上海龙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龙旗指龙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指龙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妙博软件指上海妙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均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分公司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5、张乐海和发行人签订了《劳务协议书(适用于退休返聘员工)》。除此之外,以上人员均与发行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分公司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
附件二:家园2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名单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1 | 王茂朋 | 上海龙旗智能 | 总监 | 80 | 1.21% | 核心员工 |
2 | 刘汉文 | 龙旗科技 | 总监 | 70 | 1.06% | 核心员工 |
3 | 杨跃光 | 惠州龙旗 | 总监 | 70 | 1.06% | 核心员工 |
4 | 王浩 | 上海龙旗智能 | 二级部门副总经理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5 | 姚传涛 | 龙旗科技 | 二级部门副总经理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6 | 朱小红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经理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7 | 王晓锋 | 上海龙旗智能 | 经理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8 | 肖张龙 | 龙旗科技 | 二级部门副总经理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9 | 王强 | 上海龙旗智能 | 经理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10 | 张超 | 龙旗科技 | 经理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11 | 魏入波 | 龙旗科技 | 资深工程师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12 | 申玉忠 | 龙旗科技 | 总监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13 | 邱民富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经理 | 50 | 0.76% | 核心员工 |
14 | 陆元战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资深工程师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15 | 肖森燚 | 龙旗科技 | 资深工程师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16 | 李文宣 | 惠州龙旗 | 主管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17 | 刘寿君 | 上海龙旗智能 | 副总监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18 | 朱志强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二级部门总经理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19 | 张智娟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二级部门副总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20 | 何江勇 | 国龙信息 | 二级部门总经理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21 | 贾扬 | 龙旗科技 | 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22 | 杨翡 | 龙旗科技 | 总监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23 | 郝社华 | 上海龙旗智能 | 高级经理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24 | 支斌 | 上海龙旗智能 | 经理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25 | 彭子龙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高级经理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26 | 谢宗文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一级部门总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27 | 沈建鸿 | 龙旗科技 | 经理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28 | 郭新国 | 妙博软件 | 资深工程师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29 | 李宾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总监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30 | 唐贤国 | 上海龙旗智能 | 总监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31 | 黄岳义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总监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32 | 韩群 | 上海龙旗智能 | 资深工程师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33 | 王俊 | 龙旗科技 | 资深工程师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34 | 邱云峰 | 惠州龙旗 | 主管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35 | 袁桂英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经理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36 | 雷秋如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主管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37 | 赵松娟 | 国龙信息 | 主管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38 | 朱苗萍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主管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39 | 胡林海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总监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40 | 陆虹 | 龙旗科技 | 总监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41 | 李苏奂 | 上海龙旗智能 | 经理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42 | 仲榕南 | 龙旗科技 | 副总监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43 | 钱玉华 | 龙旗科技 | 总监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44 | 孙斌 | 南昌龙旗智能 | 副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45 | 黄志敬 | 惠州龙旗 | 资深工程师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46 | 廖小旺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47 | 朱剑 | 惠州龙旗 | 总监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48 | 颜仕琼 | 惠州龙旗 | 总监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49 | 胡峰 | 惠州龙旗 | 资深工程师 | 60 | 0.91% | 核心员工 |
50 | 孙友俊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51 | 刘国森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资深工程师 | 50 | 0.76% | 核心员工 |
52 | 王兵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资深工程师 | 50 | 0.76% | 核心员工 |
53 | 徐鹏 | 上海龙旗智能 | 资深工程师 | 50 | 0.76% | 核心员工 |
54 | 王品 | 龙旗科技 | 经理 | 50 | 0.76% | 核心员工 |
55 | 张静 | 龙旗科技 | 高级经理 | 50 | 0.76% | 核心员工 |
56 | 章健 | 上海龙旗智能 | 经理 | 50 | 0.76% | 核心员工 |
57 | 朱华东 | 上海龙旗智能 | 资深工程师 | 50 | 0.76% | 核心员工 |
58 | 王剑琴 | 龙旗科技 | 经理 | 50 | 0.76% | 核心员工 |
59 | 张清荣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高级经理 | 50 | 0.76% | 核心员工 |
60 | 沈荣 | 惠州龙旗 | 资深工程师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61 | 曹杰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经理 | 50 | 0.76% | 核心员工 |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62 | 刁云鹏 | 惠州龙旗 | 总监 | 50 | 0.76% | 核心员工 |
63 | 陈卓煌 | 惠州龙旗 | 经理 | 50 | 0.76% | 核心员工 |
64 | 赖美娣 | 惠州龙旗 | 经理 | 50 | 0.76% | 核心员工 |
65 | 仲汝兵 | 龙旗科技 | 资深工程师 | 45 | 0.68% | 核心员工 |
66 | 杨苗苗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67 | 朱朝飞 | 上海龙旗智能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68 | 林志明 | 惠州龙旗 | 主管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69 | 宋广宇 | 上海龙旗智能 | 主管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70 | 韩飞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高级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71 | 朱锦春 | 龙旗科技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72 | 王祚东 | 龙旗科技 | 资深工程师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73 | 陈军华 | 惠州龙旗 | 资深工程师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74 | 宇航 | 龙旗科技 | 资深工程师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75 | 彭小金 | 龙旗科技深圳分公司 | 资深工程师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76 | 许青峰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高级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77 | 袁和平 | 龙旗科技 | 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78 | 付新林 | 上海龙旗智能 | 高级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79 | 黎伟 | 上海龙旗智能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80 | 张明 | 上海龙旗智能 | 高级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81 | 宋连超 | 龙旗科技 | 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82 | 严勇 | 龙旗科技 | 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83 | 张志强 | 上海龙旗智能 | 资深工程师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84 | 刘成 | 上海龙旗智能 | 资深工程师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85 | 夏琼飞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86 | 王刚 | 龙旗科技 | 资深工程师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87 | 张韩琴 | 龙旗科技 | 高级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88 | 顾福阳 | 惠州龙旗 | 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89 | 花远春 | 龙旗科技 | 高级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90 | 沈伟 | 上海龙旗智能 | 资深工程师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91 | 朱铁 | 上海龙旗智能 | 资深工程师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92 | 杜国栋 | 妙博软件 | 资深工程师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93 | 孙士勇 | 龙旗科技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94 | 杨全光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95 | 李健 | 上海龙旗智能 | 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96 | 周易 | 上海龙旗智能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97 | 王仕友 | 龙旗科技 | 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98 | 王博 | 龙旗科技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99 | 葛伟 | 上海龙旗智能 | 高级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00 | 史洁琼 | 龙旗科技 | 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01 | 何晓婷 | 妙博软件 | 高级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02 | 李娟 | 龙旗科技 | 副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03 | 申屠鼎楠 | 龙旗科技北京分公司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04 | 朱雪平 | 南昌龙旗 | 副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05 | 吴文文 | 上海龙旗智能 | 主管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06 | 杨欢 | 国龙信息 | 主管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07 | 吴剑蓉 | 南昌龙旗 | 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08 | 曹轶 | 上海龙旗智能 | 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09 | 潘莉 | 龙旗科技 | 高级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10 | 曾丽萍 | 惠州龙旗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11 | 龙小兰 | 南昌龙旗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12 | 吴翠盈 | 惠州龙旗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13 | 王园园 | 惠州龙旗 | 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14 | 秦昊杰 | 上海龙旗智能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15 | 鲁兰英 | 龙旗科技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16 | 张鲁刚 | 龙旗科技 | 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17 | 李盟 | 上海龙旗智能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18 | 汪杨 | 上海龙旗智能 | 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19 | 罗旋 | 惠州龙旗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20 | 吕萍 | 惠州龙旗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21 | 徐志东 | 惠州龙旗 | 资深工程师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22 | 伍勇 | 上海龙旗智能 | 二级部门副总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23 | 卢杉霞 | 惠州龙旗 | 副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24 | 张旭日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25 | 向科源 | 惠州龙旗 | 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126 | 李谟兵 | 惠州龙旗 | 高级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27 | 王文标 | 惠州龙旗 | 高级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28 | 伍海霞 | 惠州龙旗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29 | 任运锋 | 惠州龙旗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30 | 刘建军 | 惠州龙旗 | 副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31 | 朱治忠 | 惠州龙旗 | 副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32 | 熊智勇 | 惠州龙旗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33 | 彭灿 | 惠州龙旗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34 | 赵云辉 | 上海龙旗智能 | 一级部门副总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35 | 刘娜 | 惠州龙旗 | 高级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36 | 胡江波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副总监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37 | 熊以高 | 惠州龙旗 | 经理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38 | 刘清铜 | 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 | 资深工程师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139 | 朱朝文 | 南昌龙旗智能 | 资深工程师 | 40 | 0.61% | 核心员工 |
合计 | 6,605 | 100.00%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家园2号资管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的金额为5,284万元;
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4年2月19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4、龙旗科技北京分公司指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龙旗科技深圳分公司指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龙旗智能指上海龙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国龙信息指国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惠州龙旗指龙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惠州龙旗深圳分公司指龙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昌龙旗指南昌龙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龙旗智能指南昌龙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妙博软件指上海妙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均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分公司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信刘骏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