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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林生物:重大资产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0

重大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权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第二章 重大财务决策的权限与程序第三条 银行借款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向银行借款所涉金额单次或12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的,由董事会批准。闭会期间董事长有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的决定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超过上述标准的银行借款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四条 资产买卖董事会有权对所涉金额单次或12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进行买卖。闭会期间董事长有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的决定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资产买卖行为须达到优化资产结构,实现发展战略的目标。超过上述标准的资产买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五条 资产抵押或质押以所涉金额单次或12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公司资产为公司债务(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由董事会决定,闭会期间董事长有不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的决定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超过上述标准的资产抵押或质押由股东大会决定。抵押或质押行为应符合《担保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其它重大事项第六条 派出或提名董事、监事对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派出或提名董事、监事事宜,由董事长决定。第七条 机构调整董事会有权对公司机构作全面调整。董事会对公司机构的调整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符合公司产业定位。第八条 董事会依本办法处置资产的金额如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则董事会处置资产金额的上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

第四章 附则第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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