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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0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16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19日(星期一)14时5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丹丹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61,319,1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4865%。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49,120,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2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2,198,9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61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同意460,839,4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反对47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3%;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19,2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677%;反对47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00%;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该提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12,107,4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933%;反对79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78%;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97,7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22%;反对79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55%;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该提案获通过。

关联股东朱凤廉女士、杨志茂先生、新世纪公司回避了对第2项提案的表决,因此朱凤廉女士、杨志茂先生、新世纪公司所代表的公司股份448,410,504股不计入第2项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述提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公开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廖美璇、吴卓然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2.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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