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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19

证券代码:301237 证券简称:和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9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顺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2月19日在公司办公楼十一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2月16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范和强先生主持,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表决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股票回购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合力推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的发展。公司在综合考量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用于前述用途,未转让部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规则》第八条及《回购指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0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若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4,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3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333,333股(取

整),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67%。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3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666,667股(取整),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83%。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股票回购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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