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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0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证券代码:605008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二〇二四年二月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陶春风傅建立白骅邵辉
张超亮严玉康赵意奋张艳

全体监事签名:

范高鸿汤旸黄阔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王正波张向东白骅胡龙双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释 义 ...... 1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2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2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3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四、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 6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 8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 10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10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11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2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4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16

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 ...... 17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2

一、备查文件 ...... 22

二、备查文件地点 ...... 22

三、查询时间 ...... 22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释义
长鸿高科、发行人、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定鸿、控股股东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长鸿高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董事会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甬兴证券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发行情况报告书、本报告书《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如无特殊说明,本报告书中的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均为合并报表数据。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bo Changhong Polymer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c.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证券代码605008
法定代表人王正波
成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
注册资本64,238.04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10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1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5387864P
注册登记机构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315803
公司电话0574-55222087
公司传真0574-55009799
公司网址www.changhongpolymer.com
电子信箱bh@kygroup.ltd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食品生产;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

2022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2023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授权

2022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2023年3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2023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8号),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公司、主承销商于2024年1月30日向发行对象陶春风先生发出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截至2024年1月31日,陶春风先生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汇入甬兴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2月1日出具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4]D-0004号),截至2024年1月31日,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长鸿高科本次发行的全部认购缴款共计人民币50,004,720.00元。

2024年2月1日,甬兴证券在扣除承销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购款。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2月2日出具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4]D-0003号),截至2024年2月1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82,000股,发行价格13.96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4,72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59,983.0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744,736.98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3,582,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38,162,736.98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限售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类型和每股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陶春风先生,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超过三十五名。陶春风先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与陶春风先生签署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582,000股,由陶春风先生全额认购。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以及调整后的发行数量上限。

(四)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3.9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五)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陶春风先生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陶春风先生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七)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4,72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59,983.0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744,736.98元。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先生。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陶春风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440902196706******,住所:浙江省宁波市;2012年6月至今,历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

截至2024年1月31日,陶春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18%的股份,通过宁波定鸿间接控制公司66.24%的股份,合计控制长鸿高科68.42%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认购情况

认购对象发行价格 (元/股)认购数量 (股)认购金额 (元)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陶春风13.963,582,00050,004,720.000.55

本次发行对象陶春风先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陶春风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方。陶春风先生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就此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

最近一年,发行对象陶春风先生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均为正常的业务往来,且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和披露程序,详细情况

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年度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陶春风先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五)关于认购对象募集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发行对象陶春风先生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等相关事项的承诺函》,陶春风先生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或以合法方式自筹的资金。上述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结构化融资等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将发行人或除陶春风及其控制的主体外的其他关联方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六)关于发行对象投资者适当性的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相关制度,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I类、II类和III类三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从低到高划分为保守型(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谨慎型(C2)、稳健型(C3)、积极型(C4)和激进型(C5)五类。

根据《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工作指引》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为R3,原则上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和在甬兴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C3、C4、C5级的普通投资者发行。经评估确定为C2或C1的普通投资者,甬兴证券将告知其不适合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此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认购的,甬兴证券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后,就产品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并与投资者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由投资者承诺对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甬兴证券已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陶春风先生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经核查,陶春风先生属于C4,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登记相匹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抱
保荐代表人樊友彪、赵江宁
项目协办人吴秀峰
项目组成员匡文静、曹畅、钱霄、胡迪凯、吴秀峰、樊友彪、赵江宁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电话0574-89265162
传真0574-87082013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张洁、赵婧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三)审计机构

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邓超
签字注册会计师俞德昌、陈春波、陈小红、屠秋芳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 216号 天津中环产业园有限公司A楼南门二层
电话022-23733333
传真022-23718888

(四)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邓超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春波、姚洁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 216号 天津中环产业园有限公司A楼南门二层
电话022-23733333
传真022-23718888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4年1月31日,发行人股份总额为642,380,414股,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1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25,490,09466.24 %A股流通股425,490,0940
2深圳君盛峰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9,902,07114.00%A股流通股89,902,0710
3陶春风14,000,0002.18%A股流通股14,000,0000
4上海思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思勰投资-思协十号CTA精选私募投资基金11,556,7511.80%A股流通股11,556,7510
5张婷玲5,130,1250.80%A股流通股5,130,1250
6徐海飞4,001,6000.62%A股流通股4,001,6000
7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3,216,4000.50%A股流通股3,216,4000
8丁文胜2,863,3200.45%A股流通股2,863,3200
9侯凤玉1,672,4800.26%A股流通股1,672,4800
10王君勇1,647,5060.26%A股流通股1,647,5060

合计

合计559,480,34787.11%-559,480,3470

注:由于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可能导致尾数之和与合计值有差异,以下同。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1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25,490,09465.87%A股流通股425,490,0940
2深圳君盛峰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9,902,07113.92%A股流通股89,902,0710
3陶春风17,582,0002.72%A股流通股、限售流通A股14,000,0003,582,000
4上海思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思勰投资-思协十号CTA精选私募投资基金11,556,7511.79%A股流通股11,556,7510
5张婷玲5,130,1250.79%A股流通股5,130,1250
6徐海飞4,001,6000.62%A股流通股4,001,6000
7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3,216,4000.50%A股流通股3,216,4000
8丁文胜2,863,3200.44%A股流通股2,863,3200
9侯凤玉1,672,4800.26%A股流通股1,672,4800
10王君勇1,647,5060.26%A股流通股1,647,5060

合计

合计563,062,34787.17%-559,480,3473,582,000

注:本次发行后各股东的持股数量、比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董事长陶春风,截至2024年1月31日,陶春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18%的股份,通过宁波定鸿间接控制公司66.24%的股份,合计控制长鸿高科68.42%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陶春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72%的股份,通过宁波定鸿间接控制公司65.87%的股份,合

计控制长鸿高科68.59%的股份。除此之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持股数量在本次发行前后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3,582,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3,582,0000.55
无限售条件股份642,380,414100.00642,380,41499.45
合计642,380,414100.00645,962,414100.00

注: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以截至2024年1月31日总股本为计算基准。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公司的资产结构将进一步优化。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提高公司的资信水平,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变化,不涉及对现有业务及资产进行整合。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陶春风先生,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先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除此之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其与公司之间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8号)和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且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中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选择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和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

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结构化融资等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将发行人或除陶春风及其控制的主体外的其他关联方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陶春风先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性意见经核查,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内部有效批准及授权,并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及数量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批复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缴款通知书、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符合相关协议的约定及《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事宜办理股份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

吴秀峰

保荐代表人(签名):

樊友彪 赵江宁

法定代表人(签名):

李 抱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签名):

张 洁 赵婧芸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韩 炯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与本所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2023]D-0910号、立信中联审字[2022]D-0582号、立信中联审字[2021]D-0300号审计报告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3]D-0471号、立信中联专审字[2023]D-0472号专项审计报告等文件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名):

俞德昌陈春波陈小红屠秋芳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邓超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4]D-0003号、立信中联验字[2024]D-0004号)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

陈春波 姚洁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邓超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保荐人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四)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文件;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地点

(一)发行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108号

电话:0574-55222087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电话:0574-89265162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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