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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19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4-10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24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提案。根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年2月8日(星期四)15:00,会期半天。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副董事长刘凤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8人,代表股份:

4,089,936,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9.866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共13人,代表股份3,857,591,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7.033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45人,代表股份232,344,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8329%。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089,880,80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986%;反对56,1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1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195,36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761%;反对56,1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23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089,747,90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954%;反对153,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37%;弃权3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062,46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193%;反对153,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653%;弃权3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54%。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三)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089,747,90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954%;反对15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38%;弃权35,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062,46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193%;反对15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657%;弃权35,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49%。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088,255,40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589%;反对1,645,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402%;弃权3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2,569,96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2822%;反对1,645,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7025%;弃权3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54%。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088,254,60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589%;反对1,64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403%;弃权35,8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2,569,16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2818%;反对1,64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7029%;弃权35,8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53%。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霞、何子楹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纪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二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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