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买卖公司股票相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高管卢军先生股票账户发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对此,公司进行了认真核查,卢军先生积极配合公司调查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交易时点 | 交易方向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价格(元/股) | 成交金额(元) |
2024年2月5日11时08分 | 买入 | 800 | 3.41 | 2,728 |
2024年2月5日11时16分 | 卖出 | 600 | 3.40 | 2,040 |
本次短线交易行为未产生收益。
上述短线交易系卢军先生的配偶蔡军女士用卢军先生的股票账户进行操作,蔡军女士疏忽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上述交易行为系蔡军女士基于对公司公开信息及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卢军先生事先并不知晓其配偶使用其股票账户买卖股票的相关情况,且未与其交流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卢军先生和蔡军女士在获悉相关情况后积极配合公司,同时卢军先生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高管持股情况
本次交易前,公司高管卢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00股,本次交易后,卢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700股。
三、 本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次交易,卢军先生未获收益。
2、公司高管卢军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及有效管理本人股票账户深表自责,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公司股票所存在的问题,卢军先生和蔡军女士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身证券交易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 44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卢军先生及蔡军女士没有提前获悉公司重要未披露信息,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交易时点无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未披露敏感信息。
4、公司董事会已向卢军先生及蔡军女士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