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4〕0015号
关于对林珏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林珏,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22年11月10日,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林珏持有10,0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14%。此后,该股东在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29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呈瑞荣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份,其所持股份累计减少比例为2%。其中,2022年11月11日,该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为1.03%,其所持股份减少比例已达到1%,但迟至2022年12月3日才在《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林珏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1%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2.1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林珏予以监管警示。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