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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信康:关于对天津京卫信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3

上证公监函〔2024〕0035号

关于对天津京卫信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京卫信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天津京卫信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司公告,截至2021年7月7日,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信康或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卫信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京卫信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京卫信康)、张勇合计持有309,963,6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3.28%。其中,天津京卫信康持股比例为12.13%。此后,上述股东持有的股份于2021年7月8日、2021年11月16日因股权激励导致被动稀释,合计稀释比例2.19%。2021年11月26日至2021年12月21日,天津京卫信康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减持比例为0.9%。至此,天津京卫信康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变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09%,但天津京卫信康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迟至2021年12月23日才在《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天津京卫信康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天津京卫信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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