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所形成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改善公司运行的效率效果,帮助实现公司发展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各类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的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 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从公司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会计、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审计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一名,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必要的审计、财务、金融、经济、法律、信息系统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专业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客观务实、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 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经营情况及交易往来等信息数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除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总裁汇报外,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内部审计制度审计,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草拟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操作规范和工作指引,拟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协助公司完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三)对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接受董事会的指示和委派,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侵害公司利益或因工作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进行责任审计;
(五)接受董事会的指示和委派,对特定事件进行专项调查或参与调查;
(六)对公司法人资产及其权益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投资方案进行评价,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经营活动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任期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经营活动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负责人、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相关财务负责人;
(九)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完成公司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审计部以下权限:
(一)有权依法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内审工作,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
(二)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派遣审计组成员到相关单位现场实施审计,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和访谈,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审计组成员由审计部负责人选择决定和委派;
(三)有权现场审阅在审计范围内、与审计项目目标相关的政策决议、程序文件、报表记录等资料,必要时有权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拍照和录像。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经营数据、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 财务报告、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采购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商信息等资料;以及销售合同、销售计划、方案、政策等资料;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债权债务证明;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或实物证据。
(四)有权实地察看、审查实物资产,并就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或内控薄弱点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五)根据审计项目实际情况,经批准后有权调整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六)有权组织召开公司、部门及下属单位有关审计工作会议或审计项目沟通会;有权列席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所召开的经营、管理、财务、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
(七)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建议,并督促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
(八)有权签署或会签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文件;
(九)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提供生产、经营、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在接受外部检查或审计时,及时与公司审计部沟通外部审计情况,并书面报送审计结果;
(十一)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立即报告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
(十二)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4、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十三)对违反公司制度,阻挠、拒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审计部有权报告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第十六条 审计部开展具体的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审前准备、编制计划、现场审计、编写报告、审计总结、监督整改等,必要时审计部还应考虑增加后续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上一年度年报披露前拟定当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组织实施。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目标、经营风险、管理需要,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内部审计资源配置等因素,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第十八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制定详细、具体的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目标、内容、方式、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做好审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第十九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
在项目审计开始前三天,由审计部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第二十条 实施现场审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突击审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等多种形式开展审计工作,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编写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要求是:1.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记载审计业务事项;2.一切资料必须注明来源出处;3. 按审计项目分类,一事一稿。第二十一条 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内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验证和评估,依据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内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有效的交流和沟通,以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应按计划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审计部查明后维持原报告或作必要的修改。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审计部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审计报告内容包括:1.审计立项依据;2.审计组成员及负责人;3. 审计工作时间;4. 审计经济活动的业务内容和时间范围;5.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概况;6. 审计中发现的成绩和问题;7. 审计结论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及其所依据的有关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 报告审查审计委员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内容提出的问题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可要求其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并作出解释。审计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计决定,交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第二十三条 审计决定复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写明要求复审的具体理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若同意复审,由审计部成立复审小组,人员安排不得与原审计小组完全相同,在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第二十四条 整改监督审计部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后,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公司领导,同时抄报审计部。审计部应对审计意见的整改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跟进和后续审计,以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行动计划进行整改。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审计档案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同时,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审计档案的内容应涉及实施内部审计事项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权力机构的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审计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会议纪要、访谈记录、当事人情况说明或证词等。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遵照国家及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审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第二十六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一)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三)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在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
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六章 奖惩及责任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对内部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表扬或奖励的建议,经审核后,由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相应建议。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公司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