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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城演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9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结合《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准。

第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整改措施和处罚意见。财务管理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和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二)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三)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四)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五)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六)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七)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二)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三)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四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

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五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九条 公司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整改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四)包括但不限于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等;

(五)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可视情况结合使用。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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