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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城演艺: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9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选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披露。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应发出会议通知,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通讯方式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亦同。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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