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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8

证券代码:603004 证券简称:鼎龙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7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因新增条款或删减条款导致《公司章程》条款编号、文中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有变者,将同步更新条款编号;对应条款内容仅词句调整而无实质性变化的,不在下列修订对比情况中列示;其他未涉及修订处均按照原章程规定不变。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第二条 …… 公司的设立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公司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9653212H。第二条 …… 公司的设立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9653212H。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此条款规定。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公司未聘请证券公司或者无证券公司接受其聘请的,接受证券交易所的临时指定。 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第四十一条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十二条 为保持公司决策层的相对稳定、公司经营战略的延续,在董事任期届内,或届满实行换届选举时,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第八十二条 为保持公司决策层的相对稳定、公司经营战略的延续,在董事任期届内,或届满实行换届选举时,董事会、监事会、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零二条 …… 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第一百零二条 …… 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四)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的人士)。 (五)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六)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培训。不受侵害。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四)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的人士)。 (五)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六)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要求参加培训。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五家。(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或其他形式履职资格; (六)在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三家;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声明,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章程赋予公司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章程赋予公司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中应当包括上述特别职权行使的情况。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含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6、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8、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所交易或转让; 9、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事项; 10、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
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
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由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具体规定。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行使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第一百一十六条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一十六条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抵押、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八)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八)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独立董事发表单独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对前述第(二)、(三)项规定外的项目,单次或在12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运用资金(除正常经营原材料采购以外)总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10~50%(不含50%)的事项的范围内的事项。 (十)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 (十一)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本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其中涉及对外担保的,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独立董事发表单独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本条所指“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交易行为。 (十)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本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其中涉及对外担保的,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 ……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删除第(三)项,序号相应修改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决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董事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现场出席会议的,经董事长同意,可以通过视频、通信等方式出席会议。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决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现场出席会议的,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经董事长同意,可以通过视频、通信等方式出席会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本人出席包括以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等方式出席。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用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一人一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并在董事会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用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一人一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传签等方式进行并在董事会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法律法规、本规则所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视情况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两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六十三条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六十三条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3)提取任意公积金;(4)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3)提取任意公积金;(4)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公司盈利及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发放分红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公司盈利及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30%以上的事项。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发放分红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绝对值达到3,000万元。 (六)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八)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绝对值达到3,000万元。 (六)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八)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九)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调整机制和信息披露: (一)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作出说明,经独第一百七十六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调整机制和信息披露: (一)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政策的要求、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多渠道听取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同意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的,以及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水平偏低的,应当在年度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是否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等。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政策的要求、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多渠道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它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的至少一家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和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和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意见和相关规则要求,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将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通过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合并后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议案通过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备案及换发营业执照等事宜,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已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制定、修订部分管理制度

序号制度名称修订情况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2月)制定
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2月)制定
3对外捐赠制度(2024年2月)制定
4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2月)制定
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修订
6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修订
7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4年2月)修订
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修订
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修订
1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修订
1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修订
1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2月)修订
1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2月)修订
14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4年2月)修订

上述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制定、修订的制度全文已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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