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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7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1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2月6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燕女士主持。经全体监事同意,本次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提升团队凝聚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健康、良性、稳健发展,公司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用于前述用途,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8.00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在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具体经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议并决定实施方式。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且(含),不超过人民3,000万元(含)。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3,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18.00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1,666,66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2%;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1,5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18.00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833,33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1%。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在回购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

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等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回购股份事项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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