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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通:年度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8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2024年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程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刊登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同时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也可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第四条 公司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报送公司登记住所地所在辖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将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第六条 公司预计无法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度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事务,应合理制定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及披露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十条 董事长作为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检查年度报告编制进度和披露情况。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投融资事项,让独立董事能够熟悉了解公司的情况。同时,在会计师实施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存货监盘、函证、关联方认定等程序时不得设置障碍,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及时向会计师提供资料,配合会计师做好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之前,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披露薪酬等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督促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包括汇报和沟通制度。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具体包括:

(一)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需注意,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并记入工作笔录: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二)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

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将上述情况计入工作笔录。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记入工作笔录。

(四)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要求公司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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