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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恒润: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8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会议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研发中心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延长实施期限均是结合公司自身业务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符合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回购原因及回购资金来源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3、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具有必要性。

5、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和程序合法合规,回购股份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 健
谢德仁
吕守升

2024年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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