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召开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及材料后,就审议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1、独立董事对《关于收购宁夏信广和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公司本次收购宁夏信广和部分股权是着眼于公司业务整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拓宽公司产业布局,完善产业链建设,与公司现有业务具有一定的协同性,能够进一步增加公司业绩增长点,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本次交易对价公允合理,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将进行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收购宁夏信广和股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查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程永峰
王吉法
金福海
唐长江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