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泰和新材为宁夏信广和提供担保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障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信广和”)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泰和新材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宁夏信广和提供担保的议案》起12个月内,按照持股比例对宁夏信广和在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及授信提供担保,最高额度(即任一时点为宁夏信广和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宁夏信广和其他股东原则上将按照各自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担保,宁夏信广和以其资产为其自身银行贷款提供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65亿元。
公司为宁夏信广和提供的担保额度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截至目前担保余额 |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 是否关联担保 |
泰和新材 | 宁夏信广和 | 43.50% | 80.47% | - | 3.00 | 7.39% | 否 |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6JDJF8Q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8,000万元成立时间:2020年6月28日法定代表人:蔡宪元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橡胶制品、金属材料、针纺织品及原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的批发;普通石油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住所:宁夏宁东煤化工园区英力特项目区园区道路以北、停车场以东
2、主要股东情况
根据公司本次董事会通过的《关于收购宁夏信广和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收购完成后,宁夏信广和的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1 |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7,830.00 | 43.50% |
2 | 上海麦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2,700.00 | 15.00% |
3 | 大连安尼林化学有限公司 | 2,700.00 | 15.00% |
4 | 烟台康舜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70.00 | 11.50% |
5 | 烟台智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0.00 | 5.00% |
6 | 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900.00 | 5.00% |
7 | 烟台智谷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0.00 | 5.00% |
合计 | 18,000.00 | 100.00% |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被担保人宁夏信广和43.50%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宁夏信广和资产总额67,375.42万元,负债总额54,218.42万元,净资产13,157.00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
总额0万元(天华(宁夏)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宁夏信广和出具了净资产审计报告)。
4、被担保人资信情况
宁夏信广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受到惩戒或处分的情况。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将按照持股比例为宁夏信广和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事宜提供担保(含宁夏信广和已有贷款按照持股比例的变更担保),尚需与金融机构协商后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后签署相关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提供的银行授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4,396.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80%,均为对控股公司的担保。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五、董事会意见
相关担保在公司完成宁夏信广和股权收购后进行,本次收购完成后宁夏信广和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主要从事芳纶原料的生产与销售,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公司芳纶产业链建设,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增强盈利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宁夏信广和处于项目建设初期,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够有效解决其资金需求,满足生产经营所需,促进业务快速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对宁夏信广和进行担保,并由宁夏信广和以其资产为其自身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公平、对等。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泰和新材为宁夏信广和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泰和新材为宁夏信广和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梁 勇 | 徐焕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