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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2024年

日·杭州

目 录

会议议程3
会议须知5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6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20
3.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34
4.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36
5.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38

会议议程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上午9:3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1102会议室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董事长章启诚先生现场会议日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与会股东、来宾情况

(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总数)

二、宣读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审议会议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

五、记名投票表决上述议案

1.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2.填写表决票

3.主持人宣布休会

4.计票、统计,汇总投票结果

5.主持人宣布复会

6.主持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六、见证律师宣读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七、会议结束

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特通知如下:

一、股东请提前十分钟进入会场,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会议资料,由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二、每位股东每次发言请勿超过三分钟,发言主题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相关。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共审议5项议案。其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议案表决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的股东在第1至5项议案表决时,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之一,并在表决票上相应意见前的方框内打“√”,如不选或多选,视为对该项议案投票无效处理。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五、大会对提案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宣布。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企业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包括:补充和完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特别职权;优化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设置;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按照公司当前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记载的业务范围相应调整有关内容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2月23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代销金融产品;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公司的业务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本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质押所持本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权比例的50%。 股东质押所持本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本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质押所持本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权比例的50%。 股东质押所持本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3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和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章程关于董事的所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8 -有规定均适用于独立董事。

有规定均适用于独立董事。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章程关于董事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独立董事。
4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六)具有监管部门所要求的独立性;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具有监管部门所要求的独立性;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5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持有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

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人员。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至(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6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
7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8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

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9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征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董事长1名、可设副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董事长1名、可设副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4名、职工董事1名。
11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章程所称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不包括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等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 公司可以设立全资私募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全资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投资业务。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具体制度由董事会另行制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章程所称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不包括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等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 公司可以设立全资私募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全资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投资业务。
12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期限限制。
13第一百六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出候选人名单,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3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独立董事。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3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并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第一百六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出候选人名单,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3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独立董事。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3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由3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并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由3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14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每任聘期为3年,从获聘之日起计算,可以连聘连任。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每任聘期为3年,从获聘之日起计算,可以连聘连任。 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
15第二百O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第二百O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及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

计;

(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负

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十一)公司监事会承担公司文化建设管

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文化建设方面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及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十一)公司监事会承担公司文化建设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文化建设方面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及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十一)公司监事会承担公司文化建设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文化建设方面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 14 -职权。

职权。职权。
16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17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为: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为: 1.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结合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股东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2. 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准备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个会计年度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为: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发展。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为: 1.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结合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股东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2. 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准备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连续三个会计

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

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个会计年度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18第二百三十二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当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对于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当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于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

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证

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证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合法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通过电话、e互动平台、邮件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合法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通过电话、e互动平台、邮件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合法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通过电话、e互动平台、邮件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19第二百六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二百六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对外投资,是指在公司经营的主要

业务以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对外投资,是指在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对外投资,是指在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 (六)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七)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八)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注:其他条款不变。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明确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提名及任免程序、权责义务,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相关工作机制,拟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改对照表。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改对照表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2月23日

附件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3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

法律、会计、信息技术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

有学士以上学位;

(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

力;

(六)具有监管部门所要求的独立性;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会计、信息技术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六)具有监管部门所要求的独立性;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会计、信息技术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具有监管部门所要求的独立性;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4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6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

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人员。

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上述第(四)至(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5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

- 24 -活动。

活动。
6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员。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7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后,由董事会以决议的形式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对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上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

人资格审查后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的,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确定该被提名人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人资格审查后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的,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确定该被提名人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8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 (一)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二)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三)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 (四)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并表明不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 (一)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二)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三)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 (四)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并表明不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9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更换程序: (一)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二)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在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更换程序: (一)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二)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三)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在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10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11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的,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或撤换: (一)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的,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或撤换: (一)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或

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性要求,本人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由此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二)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职务解除后,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补选。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12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额外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额外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下同)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3、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5、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6、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1至第5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6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1、2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1至第5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6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1、2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案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8、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9、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10、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2项至第4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1、7、8项事项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2项至第6项职权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前述职权如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增加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1、2、3、4、7、8项所列事项,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14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5、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6、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8、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9、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10、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1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3、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5、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6、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7、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2、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13、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

14、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事项;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对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12、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13、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14、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15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16第二十条 在本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最多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兼任独立董事。第二十一条 在本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最多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
17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披露的,公司应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

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其他有效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行

职权的条件和措施。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其他有效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权的条件和措施。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六)其他有效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权的条件和措施。
18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会议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至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

的其他工作。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本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的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19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0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原2016年3月28日开始实施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原2022年5月20日开始实施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注:其他条款不变。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近日,公司接到《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提议陶关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浙委干〔2023〕 319号)《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推荐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监事候选人的函》,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查及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郑联胜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时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郑联胜先生已接受提名,其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的相关规定。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郑联胜先生简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2月23日

附件

郑联胜先生简历郑联胜先生,1971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银行监管处综合科副科长,中国人民银行余杭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监管一科科长,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监管一科科长、副处长,中国银监会舟山监管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现场检查二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处处长,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处长、一级调研员、二级巡视员,财通证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现任财通证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兼任浙江省金控企业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董事会人员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增补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查及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方军雄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时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方军雄先生已接受提名,其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的相关规定。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方军雄先生简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

附件

方军雄先生简历方军雄先生,1974年1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学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目前兼任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郑联胜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关于提议郑联胜、叶笃银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浙委干〔2023〕307号)及《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推荐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监事候选人的函》,同意提名叶笃银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叶笃银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的相关规定。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2月23日

附件

叶笃银先生简历

叶笃银先生,1973年2月出生,公共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浙江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管理处副处长、证券期货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证券期货处处长、证券融资处处长,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证券融资处处长、银行保险处处长、一级调研员。现任财通证券党委委员。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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