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局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局战略委员会是董事局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局主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局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局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以及需董事局决策的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改革改制等方面事项,向董事局提出审议意见;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局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局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局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局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如下前期准备工作: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投资评审小组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等洽谈和做投资可行行分析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局,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局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局。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 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局通过之日起实施。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