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局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局提名委员会是董事局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局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局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局主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局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局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局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局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五)应当对被提名为独立董事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六)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七)董事局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局审议决定;董事局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局会议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局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最迟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0天之前,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局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局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局。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局通过之日起实施。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