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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生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7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鸿特精密技术(台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山鸿特”)于2023年11月1日接受了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台山鸿特于2024年2月5日收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台环罚〔2024〕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广东鸿特精密技术(台山)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调查发现,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排放口有废水排放,我局现场委托广东青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的污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东青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11月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青创)环境监测委字(2023)第110069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外排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226mg/L,超出排污许可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90mg/L,超标1.51倍,五日生化需氧量为51.3mg/L,超出排污许可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L,超标1.57倍,悬浮物为143mg/L,超出排污许可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L,超标1.38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依据上述规定和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二章第七点§2.7.2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对你公司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以上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组织人员积极进行整改,公司生产废水已达标排放。

本次台山鸿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项不会对台山鸿特正常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0.5.1条、10.5.2条和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台环罚〔2024〕4号)。

特此公告。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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