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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4年2月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灿光电”或“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2年6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7月7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2022年8月19日,公司发布公告,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签署相关承销及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销户。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林琳、张迪
联系电话010-6083879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08
注册资本670,982,846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32楼01-05室
主要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32楼01-05室
法定代表人潘华荣
实际控制人潘华荣
联系人陆叶
联系电话0512-8225838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4月28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6月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95号)同意,聚灿光电于2021年4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146,637股,每股发行价为17.0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155.02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721.51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69,433.51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容诚验字[2021]230Z0106号《验资报告》验证。

五、保荐工作概述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销户,保荐机构对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林 琳张 迪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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