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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新能: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2024年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7

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

(2024年2月)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使公司生产经营环节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

1、购买原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和动力;

2、购买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

3、购买公司经销的产品;

4、销售公司自行研发或者经销的产品、商品及提供与此相关的服务;

5、其他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交易事项。

第三条 公司原材料或备品备件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燃料、动力、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的购买,根据金额大小或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能够签订书面合同的,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公司购买和销售产品、商品及提供与此相关的服务时必须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采购原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

需的低值易耗品,由公司总裁审批。

第六条 公司一般性营销策略的制定、市场开发、营销渠道的建设,由总裁决定;境内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或境外不超过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产品购买、销售、服务提供和竞投标项目由总裁审批;境内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境外超过10万美元的产品购买、销售、服务提供和竞投标项目须经总裁会议讨论通过,报董事长审批;设立分公司须经本公司总裁会议讨论通过,报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 由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工作规划需要调整的,且调整幅度不超过20%的,由公司总裁会议讨论决定;调整幅度超过20%的,由公司总裁会议讨论通过,报公司董事会审批。调整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数量、型号、规格等。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日常生产经营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条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专门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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