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4年2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合规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自身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生产数据、技术资料、经营情况及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合规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对外信息报送和日常审核管理工作。证券投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财务数据信息的,提供的信息内容范围不得超出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范围。
第九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或
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内幕信息登记流程。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经办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报《信息提供审批表》(格式见附件),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未经公开的重大或重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书面保密提示函。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信息提供审批表和保密提示函交由证券投资部保留存档,证券投资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第十二条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擅自对外报送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和证券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