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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农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并勤勉尽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任职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评估及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监督;

(七)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门和负责董事会事务的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必要信息。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其他方式召开的可以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内审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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