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回购股份的资金规模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48元/股(含),回购实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6)。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2月6日,公司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13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最高成交价为6.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83元/股,成交总金额为6,792,229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1、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及公司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