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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农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并勤勉尽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 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董事由具有提名权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高级管理人员由具有提名权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可以要求提名人、公司相关部门或者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人意见、建议;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或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

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其他方式召开的可以通讯表决。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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