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1月23日披露《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致歉并承诺购回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2),就持股5%以上股东三林万业(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林万业”)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其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歉并承诺购回等相关情况进行披露。2024年2月6日,三林万业因相关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三林万业(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5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三林万业(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417937W)存在以下事实:
截至2018年7月17日,你公司持有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或上市公司)股票10903.86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3.53%。2020年6月10日,你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304万股,减持比例为0.38%;2020年7月27日,上市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你公司股份数量增加2119.97万股,持股比例增加0.13%;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10月30日、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9月6日、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7月8日、2022年8月15日至2023年2月10日、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10月6日,你公司五次披露减持计划并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股份340万股、720.57万股、1794.01万股、976.44万股、1482.62万股,减持比例分别为0.36%、0.75%、1.87%、0.75%、1.59%。至此,你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累计变动已达到5.57%。你公司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上市公司股份5%时停止交易,且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4年1月6日才就上述情况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