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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环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7

书面审核意见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2月6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在审阅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讨论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修订的《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修订的《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修订的《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4.公司与宏宜公司股东就本次收购宏宜公司68.59%股权事项分别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是对《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中有关备案评估值、交易

价格等事宜进行的补充约定。相关协议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收购宏宜公司股东持有的宏宜公司68.5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为本次交易的目的,公司聘请了永业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股权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6.监事会认为,公司聘请的审计及评估机构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同意批准相关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盖章页)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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