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信重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7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由公司根据需要按照本细则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等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提供有关候选人的书面材料;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并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提名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决议或意见由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会的提名委员会委员签署。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讨论本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决议或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