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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重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7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

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由公司根据需要按照本细则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信息披露,并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等发表意见,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提议聘请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公司应提前三日将会议通知、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相关会议文件送交审计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上市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

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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