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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能源:董事会风控合规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7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控合规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全面推进合规管理体系、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设,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公司董事会设风控合规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控合规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二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风控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通过委员产生或罢免的议案。风控合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具有合规工作胜任能力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或罢免,并报请董事会审议,由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条 风控合规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第二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内控体系建设(包括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二)对合规管理的总体目标、规划、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工作方案、风险分类、风险预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管理工作报告、风险管理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六)审议年度重大风险评估报告和重大决策的专项风险评估报告;

(七)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合规性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五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通过会议方式对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价,形成决议或建议后报董事会。

第六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控合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风控合规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筹备委员会会议,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准备会议议案相关材料,以便风控合规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也可以书面方式召开。

第八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书面形式召开的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九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和期限及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应当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会议讨论同委员利益相关或相冲突的议题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监事、合规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内部审计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第十四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五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保密,除有关法律法规及/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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