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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能源: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2024年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7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能源股份”或“广西能源股份本部”)及各级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财务监督,规范广西能源股份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根据《自治区直属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04〕71号)、《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桂国资发〔2006〕208号)、《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相关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广西能源股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能源股份本部。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

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包括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以及短期投资、委托贷款、存货、应收债权、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虽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或报废,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损失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或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依据自治区国资委有关制度的规定,广西能源股份本部及各企业明确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由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牵头、各资产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完成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

第八条 广西能源股份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是广西能源股份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修改广西能源股份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制度;组织相关

部门审核各企业上报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报告及相关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广西能源股份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内部决策批准后,负责对各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广西能源股份经营管理部是广西能源股份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参与审核各企业上报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报告及相关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负责规范、指导各企业对已核销资产开展处置盘活工作。

广西能源股份工程与技术管理部参与审核各企业上报的固定资产报废及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相关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

广西能源股份总裁办公室是广西能源股份公务用车和广西能源股份本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参与审核各企业上报的公务用车报废及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相关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广西能源股份本部固定资产报废及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流程;广西能源股份已报废核销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交易工作。

广西能源股份法律风控部负责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流程中的风险控制活动,审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合法合规性。

广西能源股份审计部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内部控制、内部审批流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广西能源股份纪检部负责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中发现的

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九条 各企业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广西能源股份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工作细则;编制并审批本企业规定权限内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报告;编制并上报本企业规定权限以上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报告;负责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条 广西能源股份及各企业进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一条 现金短缺而进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应该取得现金盘点表、短款说明及内部核准文件(包括管理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说明的书面材料),以及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涉案材料。

第十二条 坏账损失(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债权损失)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执行完毕证明、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以及账簿、凭证、合同、往来对账等相关资料;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清算完毕证明,以及账簿、凭证、合同、往来对账等相关资料;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取得公安机关、医院等单位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资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清算完毕证明,以及账簿、凭证、合同、往来对账等相关资料;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取得账簿、凭证、合同、往来对账等相关资料;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以及账簿、凭证、合同、往来对账等相关资料;

(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而无法收回的,应取得债务人当地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客观证据(如公开报道等)、与债务人的往来函件、涉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说明,以及账簿、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

(七)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八)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九)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十)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 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以及相关会计凭证等;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以及被投资单位的清算报告、账簿、凭证、投资合同、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的清算报告、清算完毕证明、账簿、凭证、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

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取得账簿、凭证、投资合同等相关资料;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以及账簿、凭证、投资合同等相关资料;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根据委托贷款的性质,比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资产损失核销依据进行。

第十五条 存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及盘亏情况说明材料、盘亏资产的入账依据(入库单、采购发票或其他价格证据)、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和内部审批文件;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检测机构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报告、企业情况说明和责任认定(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除外);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被盗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报案记录(立案、破案、

结案等材料),以及责任认定等材料;

(四)对外削价、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企业削价、折价

专项情况说明,以及合法的削价、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因故停建或被强行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停建、拆除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及其他相关协议;

(六)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应当取得事故证明材料以及责任人认定等材料;

(七)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八)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九)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十)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以及已超过法

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 除以上资产外的其他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依据证明其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进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第四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八条 各企业应当加强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管理工作,定期或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损失清理核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相关内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做好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备案及核准工作。

第十九条 广西能源股份对各企业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采取核准制和备案制,对企业大额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采用核准制,并作为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内容,以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额资产损失的标准为:核销资产损失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值或资金超过20万元(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除外)。

第二十一条 大额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各企业应当上报

广西能源股份审核,由广西能源股份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出具审核意见,核准后方可进行资产减值财务核销。不属于大额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各企业应当每年汇总向广西能源股份备案。

第二十二条 广西能源股份及各企业进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广西能源股份及各企业内部相关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广西能源股份及各企业内部监督部门(经营管理部、工程与技术管理部、审计部、纪检部、法律风控部、总裁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广西能源股份及各企业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除外)。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判断是否发生事实损失,如未发生事实损失的,可直接进行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五)设立董事会、股东会的企业由董事会、股东会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股东会的企业由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按照核准权限,各企业大额资产核销(单笔资产原值或资金超过20万元),应书面上报并经广西能源股份党委会、班子会审批。

1.核销金额对广西能源股份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广西能源股份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经广西能源股份党委会、班子会审批后,报董事会审议。

2.核销金额对广西能源股份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广西能源股份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人民币的,经广西能源股份党委会、班子会审批后,依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广西能源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纪要)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八)广西能源股份每年对各企业上报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核准类事项进行一次集中审核。凡是需要报广西能源股份核准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事项,各企业须于每年5月30日前上报广西能源股份;备案类事项,在每年7月31日前汇总上报广西能源股份备案。

(九)各企业每年在在财务决算情况说明书、财务决算专

项报告中单独披露全年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

(十)已核销资产需遵循“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继续尽职追偿,尽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已核销资产需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处置,处置收益需全额汇入广西能源股份账户,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十一)已核销资产应及时做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广西能源股份及各企业报批或报备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事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第三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依据”要求,提供证明资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二)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报告,包括:核销资产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责任认定及追究情况(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除外)、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三)报批或报备多项资产损失的,需提供明细清单。

(四)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除外)。

(五)需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确认其所属子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事项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相关审批文件。

(六)按照自治区国资委及相关审核部门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财务总监(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企业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应当对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内部监督部门(经营管理部、工程与技术管理部、审计部、纪检部、法律风控部、总裁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职责,企业内部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各企业对所属各级子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应当对向广西能源股份提供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在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广西能源股份责令予以纠正,并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西能源股份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非正常经营资产损失的,将按照广西能源股份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如有其他特殊行业规则和要求的,参照本办法和行业规则制定相关财务核销制度,报广西能源股份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条 如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的规定或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按新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能源股份董事会授权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桂东电司〔2022〕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西能源股份资产减值损失财务核销流程图

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申请(附核销证据)
企业其他相关部门复核资料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是否达到大额损失标准

向广西能源股份上报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
广西能源股份相关部门复核
广西能源股份党委会、班子会审批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本级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等)核准

本级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等)核准向广西能源股份备案

广西能源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核准,如广西能源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年度财务决算专项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

注:国家、自治区对资产处置另有规定的,应一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核销金额对广西能源股份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广西能源股份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人民币的

核销金额对广西能源股份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广西能源股份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核销金额对广西能源股份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广西能源股份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人民币的

广西能源股份董事会核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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