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明确证券投资管理流程,落实相关部门职责,促进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合理、有序、高效地开展,并防范重要商业信息泄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公司证券投资行为除须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结合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做到依法依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业务(以下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使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交易的行为,包括二级市场股票交易、大宗交易减持/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配售、新股申购、债券投资等证券投资行为,不包括通过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仅限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
第二章 证券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坚持规范、稳健、高效的投资原则。
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证券操作在人员、证券操作信息、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六条 公司应以公司自身名义设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的设立不得违反公司颁布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则和《公司章程》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证券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证券投资运作的部门在收到股息、账户利息、卖出证券等资金时,应当转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不能直接用于证券的交易。
第七条 在制定证券投资计划时,须立足基本面的价值判断,追求中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严格杜绝二级市场短期炒作以及恶意做空。
第八条 风险管控原则:
(一)风险控制将贯穿于证券投资的整个过程,证券投资业务涉及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运作。
(二)公司从事二级市场股票交易应当严格遵守止盈止损要求。证券运作小组负责监督指导。
第三章 证券投资管理体制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决策权限主要根据公司证券投资项目金额大小,按照《公司章程》相关交易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如某一证券投资项目金额虽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董事会、董事长、总裁认为该证券投资项目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应当将该证券投资项目报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总裁根据《公司章程》相关交易权限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并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资金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投资方案和投资金额,并在履行公司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后对证券运作小组进行授权。
第十一条 证券运作小组是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由公司总裁、总法律顾问、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经理、经营管理部经理、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经理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证券投资业务的发展战略;
(二)制订证券投资计划、证券投资类别资产配置;
(三)根据证券投资风险监控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确定相应改进措施;
(四)根据证券投资业务运作情况,不定期对重大事件召集专门会议;
(五)根据证券投资业务运作情况,不定期向公司董事
会汇报证券投资运作情况;
(六)对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授权。第十二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基础分析和具体执行的主要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对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趋势、行业与上市公司、证券品种、市场动态等进行研究,为公司制定证券投资目标和类别资产配置提供依据;
(二)在证券公司办理相关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开户手续,保留相关开户信息原件,并指定两人分别保管账户密码;
(三)负责按照证券运作小组的授权,指派专人执行证券投资运作;
(四)负责按照证券运作小组决议,执行证券投资运作;证券投资操作主要包括账户类操作、资金类操作和交易类操作;
(五)负责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办理证券账户资金申请,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六)负责保管各种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单证等原始凭证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其他材料原件;
(七)定期(每月/次)与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进行对账;
(八)定期对证券投资的执行情况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向证券运作小组汇报。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证券运作配套资金的安排及管理;
(二)负责财务核算,与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开户券商对账;
(三)协助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手续,并保留相关开户信息复印件;
(四)保管证券交易会计记账凭证及相关附件。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的管理流程:
第四章 证券投资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以下涉及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情形之一的,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报自治区国资委或其授权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
(二)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
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
(三)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外的证券投资行为,由证券运作小组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开展证券投资,证券运作小组授权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执行具体的投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须严格遵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办法,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人员应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和买卖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必要时应考虑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对证券投资资金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帐务核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和风险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知情人是指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证券投资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证券运作小组成员,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办公室秘书、档案工作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 证券投资信息知情人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一)在公司公布证券投资情况前,证券投资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所知悉的证券投资信息。
(二)证券投资信息知情人应妥善保管与证券投资信息相关的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
第二十八条 非证券投资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公司证券投资信息,非证券投资信息知情人自知悉证券投资信息后,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证券投资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进行交易,不得利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公司的证券投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公司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发生证券开户、指定或撤消指定交易、托管或转托管、转户、销户、证券抵押、质押、融资、融券等情形,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部负责证券投资操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投资的预案或者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个人或组织披露上述证券投资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以及其他法规的规定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公司总裁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三十九条 证券投资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由公司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降薪、免职、留用察看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利用内幕信息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而获利的,应当将收益交予公司;构成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