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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能源:外部董事信息获取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7

信息获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董事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履行监督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部董事是指由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公司不担任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信息获取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外部董事可要求公司提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已经产生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会议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等;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1规定的事项;

(三)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2规定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其他风险事项;

(七)上述事项的持续进展事项。

第五条 公司外部董事可要求公司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对外捐赠等事项相关材料;

(七)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其他信息。

第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应向外部董事提供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获取途径 第七条 公司应设立畅通的咨询和沟通渠道,确保外部董

事在履职过程中能够及时获得所需信息和解答问题。

第八条 外部董事要求提供的信息,外部董事提出要求,

公司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可通过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在两个交易日内回复。

第九条 公司应定期与外部董事进行沟通,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面谈等形式,听取外部董事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复咨询。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外部董事对其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将知晓的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获取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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