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子公司北京太格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时代)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恰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太格时代部分项目于2022年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但相关项目存货账面余额于2020年末及2021年末超过合同价格,公司未对相关存货计提跌价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2021年太格时代应计提未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178.51万元、14.61万元。
(二)成本未归属于恰当期间
太格时代将部分项目发生于2021年的成本费用结转计入2022年度的主营业务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的规定,涉及金额为74.18万元。
(三)会计调整不规范
太格时代个别项目以前年度会计处理错误,通过调增2022年主营业务成本的方式予以解决,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涉及金额为115.02万元。
上述行为导致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强化内控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事项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并积极整改,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落实,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