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68 证券简称:绿城水务 公告编号:2024-004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规定,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原制度 | 修改为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分别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报广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选举在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和计算,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2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分别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报广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选举在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 |
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三)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拥有的投票权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上述董事选举的实施安排可以适用于非职工监事的选举。 | 事应分别进行选举和计算,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2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三)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拥有的投票权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上述董事选举的实施安排可以适用于非职工监事的选举。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除其职务。 |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六条第(一)至(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预算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
|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公司预算编制的总原则; |
| (二)组织编制公司年度预算计划; (三)审核公司年度决算报告; (四)根据环境变化及预算执行情况,组织修订公司年度预算计划;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监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分红为公司优先采用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可供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确定。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分红为公司优先采用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可供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确定。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 |
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本条第(五)项所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满足前项所述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五)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实施中期分红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本条第(五)项所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预案: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满足前项所述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五)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六)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除对上述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他条款除条目编号变化外,内容未发生变化。修订后的绿城水务公司章程(2024年2月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