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申请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获上海证券
交易所无异议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港集团”)转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24]494号),广州港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符合上交所的挂牌转让条件,上交所对其挂牌转让无异议,并在函中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30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销。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方式,广州港集团应在该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报送上交所的相关文件组织发行。该函自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关于广州港集团本次可交换债发行及后续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