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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5-06-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6月28日上午9:30在深圳市盐田港海港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召集人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受公司董事长李选民先生委托,公司董事陈钦硕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张敬前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11人,代表股份957,007,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6.87%。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代表为10人,代表股份37,007,229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9%。
     四、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957,007,22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7,007,229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董事会2004年工作报告的决议;
     (二)以957,007,22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7,007,229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监事会2004年工作报告的决议;
     (三)以957,007,22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7,007,229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独立董事2004年工作报告的决议;
     (四)以957,007,22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7,007,229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2004年财务决算方案的决议;
     (五)以957,007,22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7,007,229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2004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公司2004年利润分配方案为:根据深圳市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04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668,498,248.39元。2004年净利润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人民币66,849,824.84元、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人民币33,424,912.42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473,428,648.86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1,041,652,159.99元。以公司2004年底的总股本124,5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6.50元(含税),剩余利润结转至下年度;2004年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以957,007,22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7,007,229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通过了关于续聘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决议;
     经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研究,决定续聘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会计师,并向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支付2004年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报酬人民币27.8万元整。
     (七)以957,007,22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7,007,229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决议;
     1、在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2、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修改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3、在公司章程原第四十六条之后增加现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4、在公司章程原第六十二条之后增加现第六十四条:“公司在选举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关于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在公司章程原第六十六条之后增加现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关于实施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在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节原第九十二条之后增加现第二节独立董事,具体增加的条款如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认定、人数及构成,独立董事的产生及免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权利,独立董事的报酬和费用,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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