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辞去委员资格,根据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充委员会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 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战略委员会报告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特殊咨询,提供特别咨询报告,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 有权取得公司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合同与协议,以及其他委员会有必要取得的一切资料。
(三) 公司应为各位委员创造条件参加各种研讨会、展览会、招商会等,为研究公司战略获取资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条 投资计划部作为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承办机构,负责做好需经战略委员会研究事项的前期审查和准备工作,对公司上报的投资和资本运作项目进行初审,签发初审意见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要求投资计划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会议,对投资和资产运作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确定,将论证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事项,战略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工作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可根据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或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计划部有关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作为董事会决议重大项目是否实施的参考依据,会议纪要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