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76 证券简称:逸豪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5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2月5日(星期一)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冶金路1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2月2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铁林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1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公司长期价值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择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则未使用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定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 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本次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
(2)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1.60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视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本次拟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本次股份回购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当前总股本的比例: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均含本数),具体
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1.60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85万股至37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69,066,667股的比例为1.10%至2.1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 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③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①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 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发生停牌的情形,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7 对管理层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三、备查文件
1、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