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南京港: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6

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24-003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重要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立案受理;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 涉案金额:114,680,450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目前公司已经向盐城中院提起上诉,盐城中院已予以受理,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需结合案件审理、判决情况而确定。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南京港”)与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石化”)、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融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民初5875号民事裁定,已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城中院”)提起上诉,盐城中院已

予以受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2021年3月,国投石化对本公司向盐城中院提起(2021)苏09民初222号、(2021)苏09民初223号两案诉讼,两案合计涉案金额114,680,450元。经近两年的审理,盐城中院于2022年10月28日裁定驳回上述两案国投石化的起诉,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披露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二)2022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 民初5875号、5876 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等文件,国投石化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同样的证据材料再次起诉本公司。公司于2022年12月17日披露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3 、2022-054)。

1. (2022)苏0903民初5875号案项下的具体信息: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投石化

被告:上海融泰

被告:本公司

(2)诉讼请求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陈述的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请求如下:

①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上海融泰、本公司签订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

②请求判决被告上海融泰、本公司赔偿原告货款60,347,500元以及经

济损失、实现债权费用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

③请求判决被告本公司与被告上海融泰对(2)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3)事实与理由

原告国投石化诉称其于2019年5月13日与被告上海融泰在盐城签订《买卖合同》,确定买方国投石化向卖方上海融泰购买数量为11,950吨燃料油,总金额为60,347,500元。同日,又与本公司、上海融泰签订三方《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原告诉称向上海融泰支付全部货款后,并未从本公司油库储罐中取得相关货物。原告要求本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 (2022)苏0903民初5876号案项下的具体信息: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投石化

被告:上海融泰

被告:本公司

(2)诉讼请求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陈述的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请求如下:

①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上海融泰、本公司签订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

②请求判决被告上海融泰、本公司赔偿原告货款54,332,950元以及经济损失、实现债权费用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

③请求判决被告本公司与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2)项

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3)事实与理由

原告国投石化诉称其于2019年5月20日与被告上海融泰在盐城签订《买卖合同》,确定买方国投石化向卖方上海融泰购买数量为10759吨燃料油,总金额为54,332,950元。同日,又与本公司、上海融泰签订三方《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原告诉称向上海融泰支付全部货款后,并未从本公司油库储罐中取得相关货物。原告要求本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2023年1月18日、3月21日,(2022)苏 0903民初 5875号、5876号两案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分别进行两次开庭审理。2023年11月13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裁定将(2022)苏0903民初5876号案并入(2022)苏0903民初5875号案中审理。2023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民初58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国投石化的起诉,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披露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但因该案并非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司向盐城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状的相关情况如下:

1. 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本公司

被上诉人:国投石化

被上诉人:上海融泰

2.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2)苏 0903 民初 5875 号民事裁定,同时依法认定:南京港从未明知上海融泰在储罐中无燃料油,仍然与上海融泰、国投石化签订燃料油所有权转移协议;南京港没有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欺骗手段,骗取国投石化资金。

3. 事实与理由

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的“本院审理查明”部分表述的“上海融泰、国投石化、南京港三方签订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以及“本院认为”部分表述的“南京港及其市场部经理程余华亦明知上海融泰在其储罐中无燃料油,仍然与上海融泰、国投石化签订燃料油所有权转移协议。上海融泰、南京港及其工作人员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欺骗手段,骗取国投石化资金”是完全错误的,南京港根本没有明知上海融泰在储罐中无燃料油,仍然与上海融泰、国投石化签订燃料油所有权转移协议;南京港也从来没有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欺骗手段,骗取国投石化资金。因此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裁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也是完全错误的,在之前国投石化以相同事实、理由在盐城中院起诉的(2021)苏09民初222号和(2021)苏09民初223号两案项下,盐城中院于2022年10月28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认定案件有涉及经济犯罪之嫌,据此裁定驳回国投石化的起诉,之后在2022年11月4日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关于7.18合同诈骗案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内容为“我局办理的7.18合同诈骗案,因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决定撤销此案。”这一情况充分说明对于案涉事实涉及的刑事

案件,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已经通过充分的侦查后决定撤销此案,而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完全错误。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2月2日,公司收到盐城中院的通知,公司针对(2022)苏0903民初5875号《民事裁定书》的上诉已被盐城中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苏09民终950号,并移送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进展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该案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审理、判决情况而确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民事上诉状》

2.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9民终950号案件立案受理通知短信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